辛龙案由无罪到死缓,检察官详述抗诉经过(附诉讼时间线和原无罪判决书)

147小编 69 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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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视频号、新浪博客、南方周末等

辛龙案是被写入最高检2023年两会报告案件,是2018年—2022年最高检办理的全部七件抗诉刑案之一,是全国罕见被害人家属维权成功典型案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最高检于2023年2月15日举行的“做优新时代刑事检察”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8至2022年五年间,最高检先后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7件,辛龙故意杀人案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起案件。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有罪则决不允许逃刑”,并特别点名辛龙故意杀人案。辛龙故意杀人案的整个诉讼过程和最终结局都很有特点,至今堪称全国罕见,亦可谓绝无仅有,故极其值得记录。案件中的争议2015年3月6日清晨6时20分许,张某艳的尸体在自己家楼下被人发现。辛龙是张某艳男友,事发前,二人因辛龙隐瞒他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等问题产生矛盾。在案证据证实,事发前一日,2015年3月5日是元宵节,张某艳男友辛龙一直在她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大连市中级法院在2018年1月24日重审时,对该案作出无罪判决。根据判决,辛龙供述称,事发前一日晚六七点钟,张某艳给他发了一条短信,大概的意思是“你要让我一个人过节吗”。晚上七八点钟,辛龙抵达张某艳家。进屋后,张某艳坐在餐厅的椅子上,餐桌上有菜、红酒,像是喝了酒。“张某艳开始埋怨我、骂我,我也骂她几句。张某艳先后两次打开煤气,灶台位置火着得挺大,我接了一盆水把火浇灭。然后我又把她往屋里拽,之后我回到客厅沙发上坐着”。辛龙承认自己曾捂压被害人口鼻,“她到卫生间躺在地上,我强拉硬拽想把她往卧室整。但她不断挣脱而且喊叫,我用手和她身上穿的睡衣捂她的嘴,捂了能有两三次,她的头左右摇摆想挣脱。我捂了一会,她就不喊了。我坐在沙发上,大概凌晨三四点左右我把门关死下楼了”。不过,他表示自己对张某艳死亡一事不知情,他是在2015年3月7日听别人说的,“觉得她是跳楼自杀”。大连市中院审理认为,案件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案件事实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被告人辛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包括,张某艳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她末次进食时间是死亡前4 至6小时,但无法确定具体时间,据此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也没有客观证据能证明辛龙离开案发现场时间。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辛龙在案发当晚到过张某艳住处,二人也因感情问题发生过争执,但无法证实辛龙离开案发现场准确时间。此外,辛龙凌晨4 时许离开张某艳所住小区范围,到张某艳尸体被发现的6时20分至40分,其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是空白的;张某艳住处遗留多枚嫌疑足迹,未作比对,无法排除被告人离开后是否有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合理怀疑。最高检承办检察官详述办案历程2024年2月1日,在最高检“新时代检察故事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现场汇报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郭竹梅讲述了“最高检抗诉的辛龙故意杀人案”背后的故事。郭竹梅介绍,2015年3月6日凌晨6时20分许,被害人张某艳被发现死在自己家楼下,在案证据可以证实,3月5日(元宵节)当晚其男友辛龙一直在案发现场被害人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其拒不承认致死被害人。究竟是不是辛龙杀人呢?案件判决一波三折,一审认定辛龙杀人,判了死缓,后辛龙上诉后,改判无罪。被害人家属一直不服,申诉到最高检。“我接手该案后,审查的重中之重也是到底辛龙是不是真凶。”郭竹梅回忆,“我最先考虑的问题是,原审判无罪的理由是什么?原判认为本案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被告人离开到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期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是空白的;被害人住处遗留多枚嫌疑足迹未作比对等,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但经过审查在案证据,郭竹梅认为无罪判决理由不成立。汇报会上,郭竹梅分享了审查在案证据过程中的发现。一是辛龙具有作案动机。辛龙与被害人存在感情纠纷,矛盾激化严重。二是案发现场符合熟人作案特征。三是辛龙有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四是辛龙虽不承认致死被害人,但其稳定供认案发当晚为制止被害人喊叫曾捂压被害人口鼻。这与尸检结果被害人系受外力作用机械性窒息死亡吻合。五是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只检测到辛龙、张某艳DNA。六是楼下邻居证实当晚一男一女在楼上厮打、争吵到凌晨3点,辛龙手机定位显示当时辛龙未离开。“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承办人认为可以形成辛龙实施杀人行为的内心确信。”郭竹梅说。郭竹梅在分享会上介绍,针对该案重点开展了补强证据工作。(1)赴案发地与辽宁省和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原侦查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有关情况。(2)复勘案发现场,重新取证,委托鉴定。(3)对辛龙开展调查。精心设计调查询问提纲,询问中注重询问策略和技巧,以“唠家常”方式切入,关心辛龙生活状况,促使辛龙放松警惕,与以往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相比,在五六个关键问题上取得重大口供突破。(4)委托公安部对嫌疑足迹重新进行会检,最后专家一致倾向认定现场嫌疑鞋印为辛龙所留。“经过补强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死亡时辛龙尚未离开,现场嫌疑足迹是辛龙留下,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可以认定辛龙案发当晚捂压被害人口鼻致其死亡,后抛尸楼下伪造自杀假象。据此,我提出原判错误应抗诉纠正的意见。”郭竹梅说,此后该案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决定抗诉,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经大连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院一审、二审,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辛龙死缓。提到该案办理的难点,郭竹梅不无感慨,“打个比方,从有罪到无罪是拆房子,从无罪到有罪是搭房子。我们都知道搭房子必须四梁八柱稳当,房子才能立的住。对一个案件来说,搭房子的质料就是证据。这个案件是‘零口供’杀人案,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定案,最难的就是要对6年前已进行充分侦查的旧案补到新证,这几乎是‘不可能任务’。”但作为一名检察官,郭竹梅深知,“检察官的基本职责就是查明真相、追诉犯罪、法律监督。为了对得起这个职责,必须不懈努力。”最终历时三年,变不可能为可能,促成辛龙故意杀人案改判。辛龙故意杀人案完整诉讼历程【一审被判死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辛龙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志经济损失人民币31416元。【二审发回重审】宣判后,辛龙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无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辛龙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志的诉讼请求。【市检察院抗诉】宣判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家属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志提出上诉。【省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为由,决定撤回抗诉。【省高院维持无罪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人张文志的上诉,维持原判。【被害人家属向省检察院申诉】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雨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龙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省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201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被告人获得国家赔偿】原审被告人辛龙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最终于2021年5月20日获判国家赔偿33.5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被害人家属向最高检申诉】申诉人张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1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撤销无罪判决改判死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7)辽02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辛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志、张雨经济损失31416元。【被告人辛龙、被害人家属均上诉】辛龙及张文志、张雨均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辛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辛龙无罪判决书大连中院 (2017)辽 02刑初 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大连中院曾作出 (2017)辽 02刑初 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辛龙无罪,现摘要该判决一部分,供法律界人士学习,亦飧记者。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 年3月5日19时至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辛龙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53号楼2单元9-4被害人张某艳家中,因感情问题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并发生撕扯,后二人在该室的卫生间内,因被害人张某艳大声喊叫,辛龙用手捂及睡服堵嘴的方法,致张某艳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艳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辛龙的供述与辩解,我七八年前与张某艳认识,2014 年8、9月份,我们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我们关系一般,经常吵架。2015年3月2、3日,张某艳让我正月十五(3 月5日)去她家陪她过节,我没有同意。3月4日,张某艳因为我不能陪她过节的事情和我吵了起来,她说要来单位找我,我担心对我造成不好的影响。2015 年3月5日,张某艳给我打了很多电话,我没接。她给我发短信,短信内容越来越激动,大概的意思就是说我是假离婚,正月十五根本不是陪我母亲过,而是回去陪我媳妇一家人过节,她要让全世界都知道我辛龙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并开始骂我。我也给她回了很多短信,一开始还跟她讲道理,之后我也开始骂她了。我后来接了一个张某艳的电话,在电话里我们也是吵架。被告人辛龙供述与辩解,案发晚上6 、7点钟,张某艳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大概的意思就是" 你要让我一个人过节吗"。这句话触动了我,我觉得晚上应该去陪陪她。晚上7、8点钟,我妹妹把我送到泉水派出所附近一个丁字路口,我步行到张某艳家。我给张某艳打电话,让她开门。我进屋后,张某艳坐在餐厅的椅子上,餐桌上有菜、红酒,感觉她好像是喝酒了。张某艳开始埋怨我、骂我,我也骂她几句。张某艳先后两次打开煤气,我俩发生争吵及撕扯。我还听到火的声音,我看到张某艳站在厨房门口拦着我,灶台位置火着得挺大,我接了一盆水把火浇灭。然后我又把张某艳往屋里拽,之后我回到客厅沙发上坐着。我在沙发上坐着期间,张某艳前前后后去了好几次卫生间。有一次张某艳到卫生间躺在地上,我强拉硬拽想把她往卧室整。但是张某艳不断挣脱而且喊叫,我用手及张某艳身上穿的睡衣捂张某艳的嘴,捂了能有两三次,张某艳的头左右摇摆想挣脱。我捂了一会,张某艳就不喊了。这时张某艳基本上不怎么说话了,偶尔还嘟囔两句。我坐在沙发上,大概3 月6日凌晨3、4点左右我把门关死下楼了。出来后,我给辛某1打电话让她到华南沃尔玛附近接我,给我送回华北路的盛世闲庭。张某艳死亡这件事,我是2015 年3月7日听毕某说的,我觉得她是跳楼自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龙因感情问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辛龙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当庭认为,在案发时段,没有第三人到现场,被告人实施犯罪后,为掩盖罪行伪造被害人跳楼自杀的假象,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减轻情节,无任何悔罪表现。证人姜某(系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经出示张某艳的户籍照片),张某2 是我楼上的邻居。2015年3月5日晚上零点左右,我听到楼上有一男一女吵架的声音。女的哭喊、吵闹声音时断时续,期间还有拖东西、人撕把倒地的动静,吵闹持续到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大概3点,楼上又开始吵了,我听到女的带着哭腔说"我求求你了"这样的话。整个吵闹的过程中时不时就有拖动东西的声音,像是拖动柜子的声音。当晚女的说完"我求求你"这话后,我再没听到女的什么动静了。最后的声音是拖动柜子之类的动静,还有脚步声。那脚步声不像穿拖鞋走路的声音,像是穿皮鞋的声音。楼上这家基本十天、半个月就吵闹,每次都是在后半夜。最近的一次是大约2个月前,也是半夜。我印象中听到女的高声喊 "杀人啦,救命啊 "。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 2015年 3月 7日下午 4点多钟,辛龙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最好能见一面。见面后,辛龙问我认不认识分局的人。我说派出所有认识的。辛龙说他厂里有个女供应商,在泉水跳楼了,能不能找人问问怎么回事。他还说这个女的要嫁给他,他俩是男女关系。我打电话给原所里民警打听这件事,李说事情还没有结论。我把情况告诉给辛龙。被告人辛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且不同意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赔偿。被告人辛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且不同意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赔偿。辛龙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首先,主观方面,被告人未作过有罪供述,且被告人没有达到形成犯意的程度。其次,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以及据以定罪的依据,多处存在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与事实矛盾,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一,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害人死亡时间是在辛龙离开其住处之前。第二,现场遗留的足迹无法证实系被告人遗留,现场勘查中的部分检材没有进行比对,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第三,辛龙手机的定位信息证明辛龙一点二十八分就离开被害人家,被告人不具备作案时间;第四,本案现场勘查不严谨不客观。再次,侦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没有让被告人对现场进行指认,对血样的提取没有记载提取时间,尸检时间距离死亡时间过长,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被害人家的房门钥匙具体数量没有得到最终求证,且部分钥匙提取不合法。综上,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龙与张某艳(被害人,女,殁年33 岁)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5日19时许,辛龙到达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53号楼2单元9-4的张某艳住处,辛龙与张某艳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辛龙有掩住张某艳口鼻的行为。2015 年3月6日6时许,张某艳尸体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 区美域盛景53号楼楼下被发现,经鉴定张某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5年 3月 10日,被告人辛龙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大连中院认为,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辛龙杀害被害人张某艳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一)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是在早上6 时20分至40分左右,经鉴定,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高空坠落,坠落准确时间无法确定。被害人末次进食时间是死亡前4 至6小时,但末次进食时间无法确定,据此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二)无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时间。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辛龙在案发当晚到过被害人住处,且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无法证实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准确时间。(三)作案手法及工具并未查实。被害人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具体受到何外力作用导致窒息死亡无客观证据证明,事实不清。(四)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被告人辛龙凌晨4 时许离开被害人所住小区范围,到被害人尸体被发现的6时20分至40分,期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是空白的;被害人住处遗留多枚嫌疑足迹,未作比对;被害人手机去向不明,可能存在财物损失;结合案发时现场房门钥匙配套数量情况无法查证的情况,无法排除在被告人离开后是否有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合理怀疑。(五)关于公诉机关举证的证人张某3、张某 4、倪某等人证言,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辛龙等人打听案情等事实,因无可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不能证明辛龙实施杀人行为,依法不予采纳。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存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指控的事实不清,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被告人辛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辛龙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在现场指认、血样提取、尸检时间等环节侦查程序有重大瑕疵的意见, 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辛龙定罪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人辛龙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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