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网红博主穿搭,被说“学人精”,还被粉丝网暴,起诉了……

147小编 191 2025-02-16

发现粉丝模仿自己穿搭

结果却不在自家店铺买衣服

一怒之下 发评论吐槽

结果却酿成大祸

粉丝模仿博主穿搭但不购买,陷入舆论风波

廖某某是某网络平台一位拥有几十万粉丝的网红博主,凭借发表亲子日常和服饰穿搭笔记,拥有较高人气。朱某某最初作为廖某某的粉丝,双方加了该平台以及微信等社交账号的好友。但由于居住地不同,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并无交集。

因为朱某某与廖某某体形相似,她经常看廖某某发表在该平台上的穿搭笔记,有时也会模仿廖某某的服饰穿搭,发表在自己的平台账号上。

廖某某分享穿搭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自己网店服装的销售。朱某某起初在廖某某的店铺购买服装,后面认为廖某某店铺的服装贵且质量不好,便不再购买。

2022年4月21日,廖某某在某平台看到朱某某模仿自己的穿搭,却不在自己店铺购买服装,于是在朱某某的平台笔记下发表留言:“你老公知不知道你是个学人精”“牛啊姐妹”。

其后,朱某某的笔记下涌入大量网友评论,指责朱某某模仿廖某某穿搭,是“学人精”。朱某某将评论功能关闭后,收到大量私信侮辱、谩骂。

朱某某不堪侵扰,于是发布笔记《关于我被30万粉丝网红网暴这件事情》,表达自己只是喜欢廖某某的穿搭,并没有以此营利。并质问廖某某:“一个穿搭博主,不允许别人模仿,引导粉丝网络暴力别人,这真的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应该做的事吗?”

随后,廖某某发布笔记《关于一边模仿我,一边骂我是老妇女这件事……》,讲述朱某某从穿搭到各种配饰鞋袜,以及拍照动作,都是一比一复制自己。

廖某某在该笔记中捏造了朱某某在她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并作为穿搭博主进行营利的事实。廖某某的该篇笔记发表后,朱某某遭受到廖某某粉丝更加严重的攻击、谩骂。

气愤的朱某某遂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某某立即停止侵犯朱某某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在某平台出具书面的公开道歉信,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承担朱某某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105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被告廖某某辩称,粉丝的行为并非自己的行为,造成原告朱某某大量负面形象的原因,是原告朱某某自己发布的笔记《关于我被30万粉丝网红网暴这件事情》,而网友自行对该事件作出的评论,与自己无关。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驳回了原告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朱某某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廖某某侵害朱某某名誉权,需赔偿道歉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律并未禁止模仿他人穿着打扮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模仿明星穿着打扮的行为十分常见,批量生产的服装让消费者出现“撞衫”的情况也属正常。

本案中,原告朱某某模仿被告廖某某穿着打扮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不应受到责难。被告廖某某亦未能提交法律依据及证据,证明原告朱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

被告廖某某作为某平台服饰穿搭博主,分享穿搭思路是为了促进自己网店服装的销售,并没有禁止他人模仿自己的穿着打扮,甚至鼓励消费者购买自己分享的同款服饰。究其本质,双方矛盾的根源并非在于原告朱某某模仿被告廖某某穿着,而是因为原告朱某某模仿被告廖某某的穿着,却并未一直在被告廖某某的网店购买商品,而是从别家购买了同款服装。

同时,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一、关于被告廖某某是否构成侵犯原告朱某某的名誉权

根据调查,被告廖某某给原告朱某某取带有侮辱性的绰号,发布笔记捏造原告朱某某在被告廖某某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并作为穿搭博主进行营利的事实。

被告廖某某明知在涉案笔记发表之前,原告朱某某已经遭受了其粉丝的谩骂攻击,依然捏造事实在某平台上公开发表笔记并将原告朱某某的照片上传至笔记里,具有利用其知名度对该事件进行扩散的主观故意,其主观过错明显,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原告朱某某的名誉权。

二、关于被告廖某某是否需要对其粉丝的行为负责

被告廖某某的粉丝大量涌入原告朱某某的笔记下对原告朱某某进行攻击,已经超出了正常言论自由的范畴,属于网络暴力。

从被告廖某某笔记的内容来看,其自述有自己的微信粉丝群,被告廖某某通过微信粉丝群就此事进行吐槽,粉丝获知原告朱某某的相关信息后,在被告廖某某评论的当天大量涌入原告朱某某的笔记下评论,具有高度盖然性。

原告朱某某被网络暴力几个小时后,被告廖某某发表涉案笔记,笔记发表后,网络暴力进一步升级。

虽原告朱某某未能举证粉丝行为系受被告廖某某授意所为,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有矛盾”是因,“粉丝为被告廖某某出气”是果。粉丝的动机和目的是维护被告廖某某的利益,因此被告廖某某需要对其粉丝行为负责。

三、关于原告朱某某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朱某某反击被告廖某某的言论确有不当,导致其与被告廖某某之间的矛盾激化,因此原告朱某某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四、关于责任的承担

原告朱某某为固定证据所支出的1050元公证费用属于实际支出,且数额在合理范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项赔偿请求。考虑到原告朱某某对侵权行为的引起、激化亦有一定过错,法院对原告朱某某要求被告廖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结合以上考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某平台账号中连续十五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朱某某公开道歉;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合理开支1050元;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网络博主应履行正面引导粉丝的义务

网络博主对粉丝群体具有控制义务,当网络博主怠于履行控制职责时,应对粉丝群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网络博主对粉丝群体的行为具有积极诱导性,则与粉丝构成共同侵权,对粉丝群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当网络博主对粉丝行为不存在积极诱导性,只是怠于履行控制义务时,则构成特殊侵权,对粉丝群体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当网络博主履行了控制义务时,则免于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廖某某在粉丝群内发布了存在虚假事实的笔记和诱导性的言论,其和粉丝群体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虽然廖某某并未实际参与到粉丝群体的侵权行为,但作为网络博主,廖某某并未履行对粉丝群体侵权行为的控制义务,构成特殊侵权行为。

作为网络博主,应当对粉丝的不当行为进行事前提醒、事中发声、事后警告以及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等方式来进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文章来源:公众号@湖南高院、CCTV今日说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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