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推出:品牌童装特许加盟合同详细版本
甲方:____
乙方:____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有效拓展某品牌童装销售市场,甲方推出某品牌特许加盟计划,搭建规范化连锁经营体系。
2、鉴于乙方主动提出加盟申请,甲方依据前述特许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单点单柜(加盟店或专卖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加入某品牌专卖店/专柜经营体系,接受甲方授予的单点单柜特许经营权,同意成为某品牌连锁加盟成员,自觉遵守连锁经营规则。
3、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恪守。
第二条 合同的保证与申明
1、甲方保证按照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足额、按时供货;乙方保证仅从甲方采购用于展示及零售的某品牌产品,不得从第三方渠道采购同类产品冒充甲方品牌销售。
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推行的某品牌特许加盟计划,助力品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乙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遵循甲方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为顾客提供统一规范服务。
第三条 特许加盟的区域、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1、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区域为:____。
2、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一致,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年。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乙方可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约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合同有效期一年,续约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有必要)。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加盟店/专柜使用甲方独立拥有的“某品牌”及“某品牌·宝秀”注册商标,乙方需完全按照某品牌统一经营方式及风格,专营某品牌系列产品。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后,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开展经营管理小蜜蜂童装加盟店,不得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及许可期限使用特许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1、为扶持乙方开展经营、降低乙方初期运营成本,甲方免收乙方加盟费,仅收取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XX元及首期进货款XX元(大写:XX元整),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本合同自乙方足额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条 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先生/女士在省市/县区域内开设某品牌加盟店,具体地址为:____。乙方需在开店后一个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含整体及细节)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存档,甲方有权对店面装修合规性进行核查。
2、甲方承诺,在乙方加盟店所在同一区域范围(按所在城市行政区片或约定直径范围划分)内,不自行经营、不允许第三方经营其他某品牌加盟店,且不向该区域内其他经营者供应某品牌产品,保障乙方经营权益。
3、因地理环境变化、商圈调整等合理原因,乙方需变更本条款第1项约定的加盟店地址时,须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新地址可行性说明,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地址变更小蜜蜂童装加盟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搬迁。
第七条 追加建店
乙方如需在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的店址外,新增某品牌加盟店或专柜,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双方就新增店面另行签订专项某品牌连锁加盟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第八条 商品的进货和发货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的首期进货预付款10000元,与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5000元合计15000元一并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首批进货货款优先从首期进货预付款中抵扣。
2、首期进货金额超出10000元预付款的部分,及后续每次进货,乙方均需按实际订货金额将货款足额汇入甲方账户,甲方确认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甲方供给乙方的商品按统一供货价结算,特供商品、促销活动商品的折扣政策由甲方另行制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每次发货均随货附带发货清单,清单装入商品包装箱内。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在24小时内凭发货清单核对验收,若发现商品多发、少发、错发等差异,须在收货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附相关凭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如数收到清单所列商品,无任何异议。
5、甲乙双方分别对每次收发货情况单独记账,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账目核对,核对一致后双方签字确认。
6、甲方可通过普通货运、特快专递等方式发货,乙方自主选择发货方式,相关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退换货
1、退换货仅针对商品调换,不涉及现金收付结算,即乙方将符合条件的商品退回甲方后,以退回商品的进货价款按约定比例折抵货款,用于换购新货。
2、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在收货后3个工作日内(以收货签收时间或货运公司通知取件时间为准)向甲方提交书面退货申请及质量问题凭证(照片、视频等),并在申请获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回甲方。经甲方检验确认属质量问题的,予以全额进货价折抵换货;若系乙方或第三方人为造成的商品残次、损坏,甲方不予退换,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因销售不畅导致商品积压的,须在到货后30日内(以货运公司通知收货或送货上门时间为准)提交换货申请,将积压商品发回甲方。甲方收到退回商品并确认不影响二次销售后,按退回商品实际进货额的80%折算金额,为乙方调换新货。乙方累计退换货金额(按退回商品进货价款计算)不得超过其以现款支付的实际进货总金额。
4、甲方在官方网站为乙方提供加盟店存货调剂平台服务,乙方可通过该平台自主选择调剂对象,相互调剂存货,调剂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5、甲方可为乙方提供积压商品代卖服务,乙方将积压商品委托甲方在官方网站销售的,甲方按代卖商品实际销售额的20%提取代卖手续费,剩余款项抵扣乙方货款或按约定时间结算。
第十条 返利政策
加盟店年度累计进货额(不含首批进货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可享受对应比例年终返利奖励,返利以货品形式兑现:
累计进货额达到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享受2%年终返利;
累计进货额达到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享受4%年终返利。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保障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及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内视察店面设施、经营状况,核查乙方合同履行情况、店面整体形象及服务质量,乙方应予以配合。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侵权、违规经营、跨区域供货等)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稳定、丰富、高品质的货品供应,同时在店面设计、货品定位、进货指导、新款推广、促销活动策划及客户资源对接等方面,为乙方提供专业有效的建议及实际支持。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某品牌”“某品牌·宝秀”品牌标识及店面门头标准样式,进行店面装修、货品陈设,确保与品牌整体形象一致,装修方案需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乙方店面须专营甲方供货的某品牌商品,如需补充销售其他品类商品,须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商品明细,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严禁擅自销售非甲方授权商品。
3、乙方拟对外发布涉及“某品牌”的产品宣传、商标使用、商号推广等广告内容的,须事先将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使用甲方认可的宣传资料,严禁擅自制作、发布违规宣传内容。
4、乙方享有甲方新品优先供货、促销活动优先参与的权利,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向甲方申请经营指导及支持。
第十三条 商标的现有权和使用权
1、“某品牌”及相关标识、徽记均属甲方独家所有,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自行注册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相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品牌标记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交易。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或本条第1项约定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声誉损失、第三方索赔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
3、所有带有“某品牌”“某品牌·宝秀”商标、徽记的商品及宣传用品、装饰物料等,均须从甲方采购,乙方在加盟店使用时,须符合甲方统一规范,事先征得甲方确认。
4、乙方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加盟店/专柜内使用某品牌商标、服务标志及对应标签、招牌,严禁在非授权区域或场所使用。
5、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品牌商标及服务标志时,须按甲方提供的原样使用,不得擅自修改、变形、组合,确保品牌标识的统一性。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达成续约协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仿冒、滥用某品牌商标,或擅自授权第三方使用品牌标识;
2)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必备证照;
3)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加盟体系,且在甲方限期整改后仍未纠正;
4)未经甲方协商同意,单方面停止经营、退出加盟,或擅自关闭加盟店/专柜。
3、因乙方存在本条第2项所列行为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不予退还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讨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经营困难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向甲方提交书面终止合同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本合同可提前终止。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某品牌商标、标识、商号等。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带有“某品牌”相关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恢复店面原貌;逾期未拆除的,视为乙方违约及侵权,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索赔。
6、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在合同终止满一个月、确认乙方已完成标识拆除及后续清理工作后,无息退还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强制行为、意外事故、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劳工纠纷等)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取得货品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详情证明及合同无法履行、部分无法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双方可根据事件影响协商后续事宜。
2、因非甲方可控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况(导致甲方无法履行合同),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即时终止本合同,相关处理适用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项约定。
3、因本条第1项、第2项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给予乙方的所有优惠政策即时取消,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但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5项约定,在一个月内完成品牌标识拆除及清理工作,逾期视为违约侵权。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商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货价、客户信息、经营策略、宣传方案等)承担保密义务。若上述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由甲方主动公开,乙方对已公开部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的保密义务仍持续有效,直至该资料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通知
双方之间的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图文传真送达后,即视为有效送达;若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送达不能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均确认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受其约束。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足额支付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及首期进货款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__月_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日期:年_月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