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拥军 | 致全国律师同行:律师出庭服装,你穿对了吗?

网络来源 29 2025-08-05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和各种自媒体平台的爆火,律师通过这些平台进行宣传推广的人越来越多不少律师和律所为了宣传需要,出镜时居然穿着“律师袍”在镜头面前“侃侃而谈”,甚至“载歌载舞”、“招摇过市”的行为,让公众对律师行业产生偏见和误解。

殊不知,这些行为都是违规的作为律师行业的一员,笔者真心希望整个行业能规范健康发展,在人民群众面前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窥一斑而知全豹,个别人的做法虽然不代表整个行业,但却能给整个行业抹黑因此,今天特撰短文,和大家重温一下相关规定,希望能引起全体律师、律师行业组织、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尽快纠正律师出庭服装穿着的“误区”,规范律师行业发展。

一、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司法部早有通知要求《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明确规定:经司法部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时,必须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

这对于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实施这一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广大律师认真执行两“办法”。

要积极帮助律师协会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两“办法”的顺利实施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有“两个办法”—《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对于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均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落实的并不是很好,可能大家对于律师专业能力比较重视,你穿什么,怎么穿,包括客户、法官和律师同行并不看重,甚至觉得无所谓其中《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但在司法实践中,除非重大影响案件,律师出庭按照要求着出庭服装的寥寥无几在笔者20余年的执业经历中,按要求着出庭服装的次数,屈指可数但每一次穿着,均感觉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实践中出庭服装穿着较少的原因很多笔者总结了一下,大致有下面这些情形:。

首先,出庭服装携带不方便简单的案件不说,复杂的案件材料较多,像笔者做工程案件较多,材料都是用大行李箱甚至小板车拉运,再携带律师出庭服装显然就不太现实,如果赶上去外地开庭,舟车劳顿,跋山涉水,携带出庭服装也不现实。

其次,能否着装与法庭条件有关不少法院没有律师更衣室,或者律师更衣室形同虚设提前穿着出庭服装,招摇过市去法庭,显然不合适,有失严肃和庄重;携带出庭服装到法庭,可能又没条件更换再有,法庭环境不适宜穿着受条件所限,有些法庭地处偏远,冬天没暖气瑟瑟发抖,夏天无空调酷热难耐,如果律师坚持着出庭服装开庭,显然与现实环境格格不入,而且也会因寒冷和闷热坚持不了多久,会适得其反。

还有,着装条件不适宜现在不少法院案多人少,法庭较小,赶上简单的案件,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就在办公室各摆两个凳子,甚至站立着就把庭审搞完了,这时候你即便带了出庭服装,可能没有来得及更换,庭就开完了你说还有无穿着的必要?再说,那种场合,你穿着正式的出庭服装,好像也与现场格格不入,有种很突兀的感觉。

三、什么是律师出庭服装?

网络图片,仅供交流《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实践中,即便有个别律师出庭穿着了律师袍,佩戴了领巾,由于未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穿着,也是滑稽可笑,不仅有失庄严,甚至给出庭形象减分,尤其是网络直播时,那真是贻笑大方了。

比如:律师袍皱巴巴的罩在毛衣或是T恤衫外面,领巾由于没有衬衣领子的遮挡,干巴巴的露出拉链挂在脖子上,丝毫没有起到严肃、庄重的作用还有,女律师穿着低胸的衬衣和短裙,外面再穿个律师袍,那感觉极不严肃不知道的话还以为是滑稽演员上场了。

四、律师出庭着装,应遵守哪些规定?律师出庭服装怎么穿?什么场合穿?《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是有严格要求的,但这些规定,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却被不少律师和律所给无视了,甚至不少律师可能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个“办法”,看到不少律师同行在短视频平台上穿着出庭服装(律师袍)“闪亮出镜”,甚至夸张的“才艺表演”,“普法直播”本人感觉非常汗颜;甚至在行业协会组织的一些纪念庆祝宣传活动中,也有律师着出庭服装在大庭广众之下载歌载舞,招摇过市,真的感觉“痛心疾首”。

因此,重温“办法”规定,重拾行业形象,势在必行第四条 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

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那么,律师徽章,应遵守哪些规定?《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律师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律师协会标识,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为纯铜镀镍材质,直径分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

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第七条 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第十条 律师协会标识、律师协会会徽及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 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标、商业广告;。

(二) 律师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时佩带;(三) 不得用于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四) 其他不适于使用的场所六、违反两个“办法”,有什么后果?1、《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2、《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律师徽章的行为,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七、人民法院对律师出庭着装有什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实践中,人民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关注的重点是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实体和程序公正,很少对律师是否按规定穿着出庭服装进行关注,至于说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更是闻所未闻。

综上,笔者认为:律师出庭服装,如果受到外部条件影响,不便在法庭审理过程穿着时,可以不穿但如果穿着,就一定要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规范穿着,尤其是不在法庭审理以外的任何时间、场合穿着,更不可为了“博眼球”,“赚流量”在短视频平台上“违规”穿着。

,这不仅是落实遵守行业规定,而且也是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的关键所在最后、真诚呼吁全国律师同行,要自觉从自身做起,遵守《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穿着出庭服装,自觉树立和维护律师行业形象遵守执行行业规定,维护行业形象,有你有我有他。

律师出庭服装,你穿对了吗?如果觉得有用,欢迎关注今日头条号【荷律诗影】,并点赞、转发支持!附:1、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2-03-30

实施日期 : 2003-01-01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律协规定,行业/团体规范法规类别 : 律师,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3月30日 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律师出庭服装着装行为,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第三条 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第四条 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

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第五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式样、面料、颜色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第六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而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均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将律师出庭服装式样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出庭服装的管理律师出庭服装的购置、更新或因遗失、严重坏损而需要重新购置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地申请,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购置律师出庭服装。

第十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6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20日受理购置律师出庭服装的申请第十一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需将律师出庭服装交还律师事务所第十二条 律师出庭服装不得转送、转借给非律师人员。

如有遗失、损坏,要及时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2、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02修订)发布部门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1-04-05实施日期 : 2003-01-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律协规定,行业/团体规范法规类别 : 律师,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4月5日经四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02年3月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修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统一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标志,加强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协会标识是全国律师行业使用的统一标志该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

象征着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兰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第三条 律师协会会徽(一)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二)各级律师协会会徽必须统一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本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律师协会专用会徽;第四条 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使用范围:(一) 各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协会会员入会、宣誓等重大仪式以及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有关活动中使用的标牌、旗帜、文件、材料、桌签等;(三) 各级律师协会颁发的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等;(四) 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 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中使用的信签、信封、名片、礼品和其它有关律师业务的办公用品、服饰以及用于对外的宣传品上(六) 其他用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除前款规定外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应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

第五条 律师协会会徽的悬挂应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文字及颜色第六条 律师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律师协会标识,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为纯铜镀镍材质,直径分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

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第七条 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第八条 律师徽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第九条 律师对徽章要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转送他人佩带;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律师协会和省级律师协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全国律协提交补发申请。

第十条 律师协会标识、律师协会会徽及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 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标、商业广告;(二) 律师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时佩带;(三) 不得用于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四) 其他不适于使用的场所。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律师徽章的行为,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 跟着博主学穿搭,16套高级气质天花板合集,照着穿让你美翻天
下一篇: 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新举措规范律师出庭着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