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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025-06-21
二着 装 礼 仪第一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规范穿着检察制服,并佩戴检察徽章:(一)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三)进行刑罚执行监督(四)接待来访群众(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六)其他应当穿着检察制服的公务场合。
第二条检察人员在下列情况时,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标:(一)非因公外出的(二)因涉嫌违法违纪停职审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三)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穿着检察制服的情形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制服混穿。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二)春秋服、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第三条检察徽章佩戴的规定为:(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当佩戴检察徽章;(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就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佩戴党徽、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第二十条 穿着检察制服,要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公务,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应妥善使用和保养检察服、检察徽标和领带,不得自行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检察人员第五条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检察人员着便装要遵循整洁大方、美观得体的原则,服装式样与出入的场所相和谐在机关上班期间不穿拖鞋,不穿背心、文化衫(含印有个性文字和图案的文化衫)和短裤,女检察人员不穿超短裙、吊带裙和过于露、透等不适合在机关穿着的服装,饰品佩戴要适宜。